【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的进行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来信、来电、传真等方式进行反馈。
一、征集时间:
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
二、征集渠道
1.电子邮箱:意见建议发送至hbqcgwghjhk@tj.gov.cn
2.信件:来信邮寄至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河北区三马路177号) 邮编300142
3.联系人:杨松
4.联系电话:022-26296615
5.传真:022-26296611
请在邮件或信函中标明《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意见建议征集,建言献策可以是三言两语的真知灼见;也可以是材料详实、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的文稿,并请注明您的姓名、职业和联系方式,以便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后续联系(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对收到的建议,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将及时认真研究,并在修订实施方案时参考采纳。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附件1:《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起草情况说明
关于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阶段缩短公示时间的说明
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指示,我委作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机构,全力推进项目尽快落地。2022年8月4日,已在区政府政务网政民互动板块发布《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程序,征集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
目前,我委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环卫作业服务合同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财政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PPP项目入库评审及后续政府采购程序时限的刚性要求,为确保环卫作业服务内容顺利接续,顺利开展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现需将公众参与阶段征求意见的时间由30天调整为7天。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二年八月
本项目的编制选取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5〕第65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关于关于建立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据更新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15〕第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财政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
《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双碳”工作关键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措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津交发〔2021〕142号)。
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环卫一体化PPP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权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实施环卫一体化PPP项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合并简称为“《资产评估报告》”)。
为了确保本项目的成功运作和目标的实现,在运作过程中须贯彻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保证项目PPP模式合法合规;
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通过法定竞争机制选择政府合作伙伴;
发挥社会资本融资、技术和运营维护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保护国家、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项目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标准下不额外增加政府负担,确保项目物有所值;
理顺政企关系,明确经营者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合作制度;
坚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广泛调研,充分吸收类似项目的运作经验,遵守行业惯例。
在国家大力提倡新PPP模式的时代,各政府部门有效协调,创新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本项目由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开展实施工作;河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在咨询机构的协助下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会”)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
(1)实现全区环卫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统一作业模式和标准,提升环卫车辆设备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整体环境卫生管理质量,实现环境卫生的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2)在政府方的监管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方的主观能动性,利用自身资源,促进项目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供更全面的环境卫生服务,与此同时,兼顾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由社会资本承担公共服务相关的投资、融资、运营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加强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绩效评价等职责,有助于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
(4)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渠道,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增长动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环卫管理工作在城市化的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从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消除管理短板入手,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优化“大城管”工作体系,为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推进河北区高质量绿色发展,发挥城市管理主力军作用。对环卫作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环境卫生的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有利于切实提升环境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实现河北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是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提升城市竞争力、宜居竞争力的重要工作,是解决原有环卫作业要缺乏统一性和整体性,设备陈旧、更新缓慢的有效方式,能够充分整合全区的环卫力量,起到集约化管理的效果,提高作业效率。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中指出,(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三)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运营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运营、绿化运营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今后将大力发展环保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指出,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本项目的实施是对上述政府政策的积极响应和落实,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
本项目运作范围为天津市河北区全域。
本项目内容为向河北区全域提供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渣土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厨余垃圾转运服务,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含车辆),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的环卫一体化作业,每天同时负责环卫车辆设备采购更新和相关设施维护,转让存量资产的社会化运营。项目规模:道路约680万平米、渣土垃圾每年约5万吨、生活垃圾每年约9.3万吨、餐厨垃圾每年约6.2万吨、垃圾转运站20座、公厕122座、存量资产xxxx平米经营权。
(1)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渣土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服务包括:一、二、三、四级道路及背街里巷清扫保洁、清除小广告、融雪盐储备及融盐、冬季清融雪、果皮箱垃圾桶清洁、重大公共活动、迎检及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服务。
渣土清运服务包括:全区道路上的无主垃圾杂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料的清运服务。
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垃圾直运及沿街商户垃圾清运服务。
(2)厨余垃圾转运服务,包括街道厨余垃圾转运服务,企事业单位、商户厨余垃圾转运服务,垃圾分类智能系统。
(3)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含车辆)
(4)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
主要作业量见下表。
序号 |
作业项目 |
作业量 |
单位 | |
1 |
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渣土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
一级道路 |
3265502.23 |
平方米 |
二级道路 |
705552.98 |
平方米 | ||
三级道路 |
1322432.07 |
平方米 | ||
四级道路 |
1062954.86 |
平方米 | ||
背街里巷 |
443996.00 |
平方米 | ||
渣土清运 |
约50000 |
吨/年 | ||
生活垃圾清运 |
约93440 |
吨/年 | ||
2 |
厨余垃圾转运服务 |
街道厨余垃圾和企事业单位、商户厨余垃圾 |
约62415 |
吨/年 |
垃圾分类智能系统 |
1 |
套 | ||
3 |
垃圾转运站 |
20 |
座 | |
4 |
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 |
122 |
纳入本项目的存量资产分为两部分:①现有环卫车辆设备资产,②xxx地块、xxx地块、公厕广告经营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现有环卫车辆设备资产评估值为****万元,xxx地块、xxx地块、公厕广告有限期经营权(以下简称“存量资产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万元,合计1****万元,存量资产明细详见评估报告。
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测算,本项目总投资为3****万元。其中,初始车辆设备投资(含现有环卫车辆设备转让价款)*****万元,基础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万元,“存量资产经营权”****万元,项目流动资金****万元。存量资产转让价值由《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车辆设备初始投资(含现有环卫车辆设备转让价款) |
*** |
2 |
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 |
*** |
3 |
“存量资产经营权” |
*** |
4 |
流动资金 |
*** |
5 |
合计 |
*** |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和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由社会投资人通过银行贷款、基金或信托等方式筹措。
(1)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津城管环〔2019〕227号)、《天津市城市道路以克论净检测考核实施办法》(津容环〔2018〕56号)、《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标准(试行)》(津容环〔2018〕275号)等作业质量要求提供河北区全域环卫一体化服务,包括:
1)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渣土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服务包括:一、二、三、四级道路及背街里巷约680万平方米清扫保洁、清除小广告、融雪盐储备及融盐、冬季清融雪、果皮箱垃圾桶清洁、重大公共活动、迎检及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服务。
渣土清运服务包括:全区道路上的无主垃圾杂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料的清运服务,每年约5万吨。
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垃圾直运及沿街商户垃圾清运服务,每年约9.3万吨。
2)厨余垃圾转运服务,每年约6.2万吨。包括街道厨余垃圾转运服务,企事业单位、商户厨余垃圾转运服务,垃圾分类智能系统。
3)20座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含车辆)
4)122座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
(2)依法合规实现“存量资产经营权”的社会化经营。
经济效益:本项目响应国家政策要求,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借由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带来的资金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带动区域发展;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而引入资金和专业的管理经验,快速提升河北区环卫车辆设备投入水平,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社会效益:高效率的环卫作业服务能够有效改善区域内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区域整体环境品味,促进本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进步,切实提升了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具有显著地社会效益。
环卫要求日益严格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化的高速推进,对我国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垃圾分类”要求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无废城市”、“智慧城市”等要求环卫基础设施智能化和信息化;“碳达峰碳中和”等要求环卫车辆向新能源转化。这些均需大量资金的持续投入。
另一方面,随着环卫管理行业的大力发展,对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要适应行业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此外,环卫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加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员招聘的难度,从而倒逼环卫作业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缓解人员不足压力。
财政负担日益加重
市容环卫作为公益性事业,缺乏收益来源,由财政负担经费。尽管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但面对新时期环卫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升,我区环卫队伍规模和设备条件仍存在较大缺口。
环卫行业从管理到治理,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是全面深化改革、稳定经济增长、调整市场结构的紧要阶段,2002年起,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交通运输、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鼓励采用市场化运营的模式。
市场化环卫企业正在引领众多新技术,例如车辆设施智能化、运营管理信息化、分析决策智慧化等,不但可以有效提升环卫作业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而且能够对环卫管理所涉及的人、车、物、事的全过程实时管控,大大减轻各类安全风险。
我区开展环卫一体化市场改革是对国家政策及行业趋势的有力响应,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资源统一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品质,切实降低各方面的成本,保障公共利益。
项目的经营特点
环卫服务项目属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的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市场化程度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需求长期稳定的特点,符合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要求,适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策可行性
2014年以来,国家及其各部委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和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目前,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委正在全面推广和规范PPP模式。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为公用事业的改革和未来的监管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环境。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指出,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指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
市场成熟度
随着政府购买环卫服务政策和PPP模式的出台和推广,2013年后环卫市场逐步释放,尤其是2017年和2018年环卫市场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国内环卫作业投资市场发展趋于成熟,涌现了一批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和丰富相关项目经验的企业,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开展市场测试情况,共有18家相关企业报名参与,包括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环卫行业龙头,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落地实施。
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根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PPP项目没有最佳的固定模式,每个PPP项目都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参与者的资金、管理、技术实力,项目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模式并对之进行优化调整。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本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无新建内容综合考虑本项目为存量项目的特点,本项目采用的运作方式为O&M(委托运营)+TOT(移交-运营-移交),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社会资本在项目合作期对项目资金筹措、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更新等全过程负责,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收入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在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将存量资产的经营权、无偿使用的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环卫作业车辆及设施设备经资产评估后有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PPP项目结构说明:
(1)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城管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有资金实力的社会资本,区城管委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2)中标社会资本100%独立出资,在河北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3)区城管委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承继社会资本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招标,区城管委将存量资产经营权及存量车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项目公司,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独家的经营维护权4;
(4)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运营维护,并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
(5)区城管委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评价,区城管委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并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拨付资金,由区城管委向项目公司支付;
(6)项目合作期期满后,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项目存量资产的经营权、无偿使用的设施和相关资料全部完好、无偿的移交至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购置的环卫作业车辆及设施设备经资产评估后有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等文件,PPP合作期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超过30年。
合作期限设置中,考虑到现有环卫技术水平、政策变化等情况,不宜过长;考虑到社会资本投入的稳定性情况,不宜过短。由于新能源环卫车辆行业内平均使用寿命为5年,为确保项目移交回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时车辆设备保持适当的使用状态,结合相关规定和财政收支情况,将合作终止时间设置在第三轮车辆更新的前一年,即合作期限设置为14年。
本项目资产权属共分为两类:①项目公司购置的相关环卫车辆设备资产;②政府方交由项目公司运营的资产。
项目公司购置的相关环卫车辆设备资产:在项目合作期内,为满足作业需要所购置的环卫车辆设备(含接收现有环卫车辆设备部分)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归项目公司,其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移交要求为前提。
政府方交由项目公司运营的资产:项目公司获取的“存量资产经营权”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归项目公司,处分权归原产权所有方;政府无偿提供项目公司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等,其占有、使用的权利归项目公司,收益、处分的权力归原产权所有方。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项目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项目融资。
考虑到本项目的融资需求,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要求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即6***万元。
项目融资要求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即2****万元。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通过银行贷款等多元化融资手段完成项目融资并负责偿还,社会投资人负责协助并确保落实项目融资,政府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还款承诺。因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原因造成融资不到位的,视为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因社会资本融资不到位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政府方有权视不同情况索赔或收回项目经营权。
根据财政部2014年12月30日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明确指出“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结合《公司法》,常见的政府方出资比例有0%、1%、34%、49%,其各出资比例的优缺点和适应性如下表所示:
出资比例 |
依据 |
优点 |
缺点 |
适应性 |
0% |
- |
财政无出资压力,项目审批流程简化 |
对项目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情况缺乏直接了解 |
适用于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 |
1%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通过1%股权出资额度获得了知情权和起诉权 |
政府审批路径更长,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更复杂。 |
适用于直接监管比较困难或监管成本较高的项目 |
34% |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政府方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线;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和后续项目公司融资具备一定积极作用。 |
项目规模较大时对财政出资压力也较大。 |
适用于政府重点项目或重点监管行业 |
49% |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规定的政府最高持股比例。 |
政府方拥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线;有利于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对于项目的信心。 |
财政出资压力较大。 |
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大、项目资本金比例较高或融资难度较大的项目 |
环卫行业具有市场成熟度高、监管制度健全的特点,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本项目由中标社会资本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方不出资不持有股权。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要求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即6***万元,并应全部由自有资金出资。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
PPP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项目公司取得投资回报的收益来源,依据项目自身收益性由强至弱,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三种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回报机制 |
收入来源 |
收入形式 |
适用项目类型 |
使用者 付费 |
消费者 |
最终由消费者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
经营性项目 |
可行性 缺口补助 |
消费者&政府 |
由政府以财政补助、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经济补助 |
准经营性项目 |
政府付费 |
政府 |
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服务费。 |
非经营性项目 |
本项目具有使用者付费基础,属于准经营性项目。社会资本方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宜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政府方需承担补贴支出责任。
从社会资本方收入来源考虑,共分为使用者付费、可用性付费和环卫服务费三部分。
使用者付费
本项目的使用者付费主要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支两条线)、“存量资产经营权”运营收入。
1)城镇垃圾处理费
区城管委是本项目区域内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文件要求,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并不直接进入项目公司,由区城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理、转运、垃圾处理等专项支出。
2)“存量资产经营权”运营收入
可用性付费
“存量资产经营权”运营收入能够覆其对应初始投资,故政府不再对此部分投资进行付费,因此本项目可用性付费计算基数为基础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可用性付费;
为基础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万元;
为社会资本投标时报的投资收益率;
为本项目合作年限,14年。
经计算,本项目可用性付费为***万元/年。
环卫服务费
环卫服务费以直接作业费、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折旧为基础进行测算,本项目环卫服务费基数为1****万元/年,当年应付环卫服务费按下述原则进行计算。
1)道路综合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服务
道路综合清扫服务包括:一、二、三、四级道路及背街里巷清扫保洁、清除小广告、融雪盐储备及融盐、冬季清融雪、果皮箱垃圾桶清洁、重大公共活动、迎检及政府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服务,环卫服务费按照一、二、三、四级道路面积(㎡)和背街里巷面积(㎡)乘以对应单价计算。本项目现有作业面积暂按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并以此作为采购的前期条件,待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后,按实测面积据实调整(面积浮动±5%(含)以内时,按照采购时提供的作业面积乘以对应单价计算服务费用;面积增加或减少超过5%时,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渣土清运服务包括:全区道路上的无主垃圾杂土、建筑垃圾、施工废料的清运服务,环卫服务费按年总价计算。
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垃圾直运及沿街商户垃圾清运服务,环卫服务费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地磅称重系统统计结果(吨)乘以对应单价计算。
2)厨余垃圾转运服务
街道厨余垃圾转运服务,环卫服务费按照餐厨垃圾处理终端地磅称重系统统计结果(吨)乘以对应单价计算。
企事业单位、商户厨余垃圾转运服务,环卫服务费按照餐厨垃圾处理终端地磅称重系统统计结果(吨)乘以对应单价计算。
垃圾分类智能系统,环卫服务费按照市城管委要求接入全市垃圾分类智能系统并支付相应服务费。
3)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含车辆)
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含车辆),环卫服务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转运站座数乘以每座运营单价计算。
4)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
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环卫服务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公厕座数乘以每座运营单价计算。
项目公司收入=可用性付费+环卫服务费+使用者付费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使用者付费收入
考虑到超额收益分成和社会资本投标报价:
可行性缺口补助=可用性付费+环卫服务费-使用者付费调整值-超额收益分成
其中:
①可用性付费=当年可用性付费×可用性付费系数
②环卫服务费=当年环卫服务费×环卫服务费系数
③使用者付费调整值=使用者付费收入投报值-使用者付费收入预测值
实际使用者付费净收入大于使用者付费净收入投报值的,政府可对该部分超额收益进行分成,即减少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本项目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支付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的支付与绩效评价结果100%挂钩,具体绩效评价应用详见第七章“交易条件边界”。
本项目绩效评价分为:①项目产出情况;②项目效果情况;③项目管理情况。
本项目xxx地块和xxx地块用地已划拨至实施机构,由实施机构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河北区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提供本项目运营期环卫作业所需的场地,并组织协调本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的文件,各部门要优化审批程序,缩短批复时限,配合项目的实施。
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应由项目参与主体中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社会资本对项目融资、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具有更强的控制力,此类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部门对法律、政治等风险更有控制力,此类风险由政府方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风险分配时,应对比分析政府、社会资本各自承担相应风险时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并且给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处理和最小化该等风险的权利。
项目参与主体在承担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同时,亦有权享受风险变化所带来的收益。风险分配时,既要关注项目各参与主体对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同时应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本项目共涉及5大类12项风险,其风险识别及描述情况如下:
风险 类型 |
风险因素 |
风险描述 |
项目前期风险 |
项目决策 |
政府由于缺乏PPP的运作经验和能力、前期准备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项目决策失误或过程冗长、混乱。 |
项目审批 |
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办理进程缓慢,影响项目正常推进。 |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不公正、不透明,采购信息不充分,缺乏足够的竞争者,导致采购质量低下的风险。 | |
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流程不规范,资产评估结果不公允,影响项目采购的风险。 | |
项目运营风险 |
财务投融资风险 |
新购置设备的投资估算风险,自有资金筹措不到位的风险,融资成本高的风险,融资失败的风险,融资利率变化的风险等。 |
项目公司运营风险 |
项目运营成本上涨的风险,媒体报道、公众投诉的风险,接收的存量环卫车辆设备和相关设施出现故障的风险,环卫作业量、作业标准变化的风险,运营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风险,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达标风险,违约/提前终止的风险等。 | |
项目移交风险 |
设施状况 |
期满移交时,车辆设备和相关设施破损严重或所剩不多,影响项目的后续运营的风险。 |
法律政策风险 |
政府征收/征用 |
由于政府征收/征用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风险。 |
法规政策 |
上级颁发政策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服务标准发生变化的风险。 | |
不可抗力风险 |
自然环境 |
项目所在地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
社会环境 |
项目所在地发生国际形势或国际关系的变化、战争爆发、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罢工等,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 |
意外事故 |
项目所在地发生核泄漏、重大疫情等意外事故,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
风险 类型 |
风险描述 |
风险承担主体 |
风险应对措施 | |||
政府方 |
项目公司 |
社会资本方 | ||||
项目前期风险 |
1.项目决策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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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门协调,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降低项目决策风险。 | |
2.项目审批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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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部门协调,统筹推进项目进度。 | ||
3.政府采购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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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采购。 | ||
4.资产评估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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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市场公允价格对存量车辆、设施设备和存量资产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 ||
项目运营风险 |
财务投融资风险 |
5.新购置设备的投资估算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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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社会资本应对项目所需新购置的设备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投资估算。 |
6.自有资金筹措不到位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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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加强财务管理,利用财务管理技术预防风险 2.提早接洽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 ||
7.融资成本高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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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融资失败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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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融资利率变化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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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项目公司承担,可通过风险对冲的方式减少风险。 | ||
项目公司运营风险 |
10.运营成本上涨的风险 |
√ |
√ |
√ |
1.引起运营成本上涨的因素在调价机制范围内,政府官方根据调价机制进行调整付费。 2.由于调价机制范围外因素引起的运营成本上涨的风险,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社会资本应加强对自身运营服务的管理。 | |
11.媒体报道、公众投诉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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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根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公司需承担相应风险。 | ||
12.存量环卫车辆设备和相关设施出现故障的风险 |
√ |
√ |
√ |
环卫车辆设备和相关设施接收前的故障风险由政府方承担,项目公司应确认其使用情况后接收,接收后出现故障的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 ||
13.环卫作业量、作业标准变化的风险 |
√ |
√ |
√ |
政府方根据调价机制调整付费。 | ||
14.应急事件或大型检查活动的风险 |
√ |
√ |
√ |
项目公司应根据政府方要求做好应急事件或大型检查活动的相关作业保障,政府方根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超额作业量予应予以一次性补偿。 | ||
15.运营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
|
√ |
√ |
根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公司需承担服务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风险。 | ||
16.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达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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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 ||
17.项目公司违约/提前终止的风险 |
|
√ |
√ |
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项目提前终止,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 | ||
18.政府方违约/提前终止的风险 |
√ |
|
|
政府方违约导致的项目提前终止,由政府方承担风险。 | ||
项目移交风险 |
19.移交后设施状况不达标的风险(缺陷责任期内) |
|
√ |
√ |
《PPP项目合同》中设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的设施状况不达标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 |
20.移交后设施状况不达标的风险(缺陷责任期外) |
√ |
|
|
《PPP项目合同》中设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外的设施状况不达标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 ||
法律政策风险 |
21.政府征收/征用的风险 |
√ |
|
|
此类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 |
22.源于区级及以下的法律和政策变化影响项目的合法性或成本增加收益减少。 |
√ |
|
|
由政府方承担相应风险,由此造成的项目规模变化应对项目公司予以补偿或扣减政府补贴。 | ||
23.源于区级以上的法律和政策变化影响项目的合法性或成本增加收益减少。 |
√ |
√ |
√ |
双方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共担损失。 | ||
不可抗力风险 |
24.自然环境风险 |
√ |
√ |
√ |
1.项目公司应为可保险的不可抗力因素购买必要的保险,实现部分风险转移; 2.对于不可保险的不可抗力因素,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各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 |
25.社会环境风险 |
√ |
√ |
√ | |||
26.意外事故风险 |
√ |
√ |
√ |
《关于规范PPP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文件明确,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的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本项目合同体系图如图4所示:
本项目的合同体系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由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项目公司)之间围绕项目实施签署的主要合同。包括《项目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经营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等。实施机构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并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中标社会资本按约定独资成立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承继社会资本方在《项目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同时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
第二层次为由项目公司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有关主体签署的协议体系。包括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合同》、与智慧环卫系统运营单位、其他外包单位签署的《运营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与保险机构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以及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其他合同。
本方案中列举部分主要合同条款和内容,具体的《PPP项目合同》条款在采购阶段按照《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制定。
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实施机构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有权依据客观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区域发展规划,对项目服务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由于服务内容变更或调整导致环卫服务费发生变化时,双方应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调整环卫服务费。
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相关记录和财务报表并对项目的运营情况、车辆设备投入情况和采购计划、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设施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发生冬季除雪、重污染天气额外作业、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等临时性保障事项时,要求项目公司做出应急响应的权利。
在发生《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时,有权(但不得被要求)临时接管项目公司。
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兑取履约保函、提前终止或采取其他措施。
有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有权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调整绩效评价标准。
在合作期届满时根据《PPP项目合同》无偿收回项目经营权。
有权享有《PPP项目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确保在《项目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经营权转让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协助项目公司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按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交付本项目经营权。
负责项目运营期和移交期的绩效评价工作。
依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
根据《PPP项目合同》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应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将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财政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发生《PPP项目合同》规定的一般补偿事件时,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当PPP合同提前终止时,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PPP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开展涉及本项目的投资、运营、移交等工作。
根据《PPP项目合同》向政府收取可行性缺口补助。
在征得项目实施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本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
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出现《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一般补偿事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在本项目提前终止下,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在政府部门违反《PPP项目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参与本项目涉及车辆设备和资产的产权交易,并在交易成功后按照《经营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接收经营权和资产,支付对应转让价款。5
按照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运营、移交。
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和临时接管,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服务范围内响应并执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环卫作业安排。
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接受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
未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如果违约,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项目公司应对环卫作业车辆建立定期检修和更新购置计划并向实施机构报备,按计划进行检修和更新,保持环卫作业车辆的数量和性能满足本项目的环卫作业要求。
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实施机构提交年度运营计划、车辆设备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及实施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在合作期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购置的相关车辆和设施经资产评估后有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有权依据招标结果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派驻相关人员,负责项目公司的管理,对项目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按照《PPP合同》的约定享有项目公司利润。
负责办理成立项目公司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得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
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促使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同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和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公司在签署前述《PPP项目合同》后全面履行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
促使项目公司成立后参与本项目涉及车辆设备和资产的产权交易,并在交易成功后与实施机构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项目公司的各项活动,如出现由于项目公司或中标社会资本原因引起项目公司无法履行《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中标社会资本有义务协助政府方重整项目公司以继续履行《PPP项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资本方具有补充融资的责任,指导项目公司融资,在项目公司不能融资时,负责为项目公司融资。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享有以下排他性、独占性的经营权:
(1)对本项目享有运营维护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在项目合作期对项目资金筹措、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更新等全过程负责,并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
社会资本方应确保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五(5)年之内(含),除适用法律所要求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要求外,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其五(5)年(不含)后,经河北区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但受让方应获得区城管委认可并批准且满足《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且通过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共同的资格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承继原股东方在《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章程项下的所有的权利及义务。
在《经营权转让协议》及《PPP合同》生效的次日,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成立运营交接小组,负责本项目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本项目的责任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
运营交接小组应负责组织完成与运营相关的资产清点、有关资料及资产使用权的交接等工作,并编制运营交接工作报告;项目公司应完成《PPP合同》所要求的和项目公司认为必要的全部准备工作。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分别承担各自运营交接费用。
上述运营交接工作应在《PPP合同》签署后30日内完成,并形成《运营交接报告》。《运营交接报告》由项目公司负责编制,报实施机构同意。
本项目为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和移交管理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要求,PPP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实施机构,即区城管委。
由区城管委牵头开展本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由区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对象
本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项目公司。
绩效评价体系
本项目绩效评价由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和移交管理绩效评价构成。实施机构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运营移交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价结果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挂钩。根据“兼顾全面、指标量化”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运营管理绩效评价
本项目绩效评价包括产出、效果、管理等三个方面,评价满分为100分。每一项评价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结合指标权重计算该指标最终得分,汇总所有指标得分计算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最终得分。根据《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通知》财金〔2020〕13号的要求,“产出”指标应作为按效付费的核心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总权重的80%;其中“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指标不低于总权重的60%。
产出部分指标权重85%:包括项目运营(70%)、项目维护(7%)、成本效益(3%)和安全保障(5%)等方面。
效果部分指标权重为7%:包括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和满意度。
管理部分指标权重为8%: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
项目产出情况中的项目运营考核按照定性考核、定量考核、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产出情况中的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安全保障考核,项目效果情况中经济社会影响、生态影响、可持续性考核,项目管理考核中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由区城管委牵头进行考核。
存量资产经营权运营期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环卫服务运营期绩效评价每月进行一次,同时开展不定期抽查;在每月15日之前完成上月的运营期绩效评价。除不定期抽查外,政府方需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绩效评价的时间。最终的绩效评价指标以《PPP合同》约定为准,并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移交管理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移交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剩余90(九十)天前完成移交管理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100%挂钩。政府将用于本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可用性付费系数与付费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基数根据本方案第六章“回报机制”部分。
每年应付的可用性付费根据环卫服务运营管理绩效评价全年各月度得分平均值支付,评价得分与可用性付费系数的对照关系详见下表。
环卫服务费系数与付费
本项目环卫服务费基数根据本方案第六章“回报机制”部分。
实施机构依据环卫服务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月度得分情况计算当月应付的环卫服务费,评价得分与环卫服务费系数的对照关系详见下表。
冬季除雪、重污染天气额外作业、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相关作业等以当月实际发生为准,按照增加的作业量及单价进行费用核算。
移交保函
移交保函兑取=移交保函金额×移交保函兑取系数
实施机构依据移交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兑取移交保函。
本项目可用性付费计算基数为基础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根据财政确认的最终评审结果对此前支付的可用性付费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环卫服务费调整
1)服务内容变化的调价机制
①作业任务量的增加或减少
②作业保洁等级调整
③额外资本性支出
2)车辆设备采购金额发生变化的调价机制
4)因税率变动的价格调整
①根据员工自愿原则,按照城管委审核后的人员名单,由项目公司全部无条件接收,并且12个月内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
②项目公司应确保当前人员接收后工资福利水平不低于接收前工资福利水平,以接受前12个月员工实际收入情况为准。
③项目公司应确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④原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与项目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到原合同期限终止。当合同期满时,双方协商是否延续劳动关系。
⑤原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与项目公司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工合同签订前的补偿、赔偿责任由原单位承担。
合作期满,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将存量资产的经营权、无偿使用的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环卫作业车辆及设施设备经资产评估后有偿移交给区城管委或区政府指定机构。
项目移交完成后的十二(12)个月为移交责任缺陷保修期,移交范围包括项目范围内的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的其运营管理范围内的环卫车辆、垃圾转运站、垃圾分类设施、公厕、停车场地和其他环卫设施等所有项目设施设备;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耗材;运营和维护项目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移交说明等资料。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下同)无偿移交三(3)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等。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经营权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公司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由项目公司引起的任何事故、赔偿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亦包括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和债权债务等,不得存在任何就本项目范围设施对外承包经营的业务合同及协议等。
移交保函为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在运营期届满的前一(1)年,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提交由银行开具的且符合项目《PPP项目合同》规定的移交保函,作为其履行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移交维修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日后的十二(12)个月结束后将移交保函扣除其根据《PPP项目合同》提取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不计息返还给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应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按计划完成首期车辆设备及相关投入,包括新增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设施配置和改造投资。
2)项目公司应及时进行环卫车辆设备的投入。除清融雪外,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均应由项目公司购置且未经实施机构同意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除清融雪车辆外,其余新增环卫作业车辆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纯电新能源车辆;其中厨余垃圾板块车辆应根据政府方垃圾分类推进进度进行投入。
3)项目公司应建立定期检修和更新购置计划并向实施机构报备,按计划进行检修和更新购置,保持环卫车辆设备的数量和性能满足本项目的环卫作业要求,采购车辆设备投入发生前应经实施机构或其指定单位审核。
项目运营期间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各类风险,《PPP项目合同》中应对项目公司必须投保的险种进行明确规定,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益。制定保险计划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计划风险转移程度、项目公司保险费支付能力及保险方案特性。建议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包含: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其他必要险种。在整个合作经营期间,项目公司应该按照国内行业要求,办理和维持合理的运营保险,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区政府或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按《PPP项目合同》的要求投保或获得购买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PPP项目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实施机构首先应书面要求项目公司购买上述保险,在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实施机构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运营维护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或在应付项目公司的费用中提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项目公司购买上述运营期保险相关费用全部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确保本项目进度不受资金到位情况的影响,项目公司应在天津市河北区内的银行就项目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其投入的注册资金及融资所得资金专款专用。政府方对该账户的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拥有监管权,包括不定期的账户检查。
本项目的缺陷保修期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保修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合作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5%。
本项目的履约保函体系分别设置为三阶段:投标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投标保函金额根据能弥补采购失败的损失设定;运营维护保函金额根据能弥补项目公司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导致的损失设定;移交保函金额根据能弥补部分恢复性大修损失设定。
条款 |
投标保函 |
合作履约 保函 |
运营维护保函 |
移交保函 |
提交主体 |
社会资本 |
社会资本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金额 |
***万 |
***万 |
****万 |
****万 |
提交时间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阶段提交 |
签署《投资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 |
项目进入运营维护期的同时 |
运营维护期最后一年开始前 |
退还时间 |
社会资本递交合作履约保函后 |
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之后 |
项目公司递交移交维修保函后 |
移交完毕且缺陷责任期满后 |
担保事项 |
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的履行、协议签署等。 |
于《投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及时组建成立项目公司并签署《PPP合同》,并要求项目公司递交运营维护保函。 |
项目运营维护绩效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 |
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公害、群体性事件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项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政府方的意见并报经实施机构同意后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项目公司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故对社会公众、市民、用户或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或危害,实施机构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实施机构应协调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公司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环境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项目公司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实施机构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项目公司应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设施损毁的,应由项目公司先行承担费用予以补救,事后向侵权人追偿。如果项目公司未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及时,响应时间超出《PPP项目合同》约定时间等,实施机构将向项目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实施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并按补救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向项目公司追偿(如兑取履约保函等)。
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①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的;
②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③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④擅自停工或者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接管程序
当政府方发现本项目有临时接管事由时,应对有关事项收集证据,并制作解除合同通知书和临时接管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接管事实、理由及证据,并需听取项目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经审核后确需临时接管的,政府方向项目公司发出临时接管决定书,并依照合同约定移交和临时监管。政府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临时接管本项目,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环卫作业服务。临时接管不发生所有权和债务债权的转移,由项目公司承担接管前所发生全部债务、费用和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直接成本及管理费。临时接管终止后,由政府方、第三方和项目公司对接管期间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非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方违约所致,如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政府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
2)项目公司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
3)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
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5)项目公司违反《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擅自出租、质押、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项目环卫车辆、设施设备、经营权等;
7)项目公司在年度绩效评价中得分低于六十(60)分或连续2次在季度绩效评级中得分低于六十(60)分;
8)项目公司未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PPP项目合同》的严重违约,并且在收到政府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严重违约;
政府方违约事件导致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项目公司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政府方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
2)政府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3)政府方未按约定付费超过一(1)年且未就付费时间同社会资本方达成一致意见;
4)政府方未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PPP项目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项目公司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法律、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指《PPP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后,法律、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时,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详细表述导致发出该通知的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
2)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在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避免《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措施。
3)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者违约方在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PPP项目合同》的提前终止通知(下称“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PPP项目合同》应于政府与项目公司双方商定的提前移交日终止。
合作期提前终止的补偿
1)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已经完成债务清偿为前提,且项目公司需保证相应的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其他请求权。
2)项目公司违约情况下,政府方发出终止则政府方有权自项目提前终止日起三(3)年内分批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支付比例及支付进度由双方协商决定。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1)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双方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对提前终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移交工作,《PPP项目合同》在实施机构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
2)项目公司应于提前终止日起,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实施机构移交本项目经营权,新建花园里餐厨处理中心,环卫车辆、设施设备等资产,存量资产经营权,提交移交清单。
3)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
4)提前终止的项目移交遵循《PPP项目合同》对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政府方的原因所致;缺陷责任期外,政府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PPP项目合同》签署后,合同中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双方协商一致,且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
合作期内,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
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公司变更股权结构,须经政府方书面同意。
双方若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争议在上述协商开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PPP项目合同》中未处于争议之下的其他条款。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
《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协议》由产权所有人与项目公司签署,主要明确经营权转让的范围、移交方式、转让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包括xxx地块及其附属建筑(土地面积共*****平方米)、xxx地块及其附属建筑(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占有、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和环卫作业范围中公厕的广告投放权。转让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式为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转让经营权不附带任何负债、抵押、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其他第三方权益,原有负债由产权单位承担。
经评估,本项目资产涉及的经营权在2022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
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以评估报告评估值作为经营权转让的最终交易价格,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竞标,即视为认可资产评估结果,不再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资产转让协议》由产权所有人与项目公司签署,主要明确资产转让内容、移交方式、转让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包括环卫专用车辆和设,转让范围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式为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转让资产不附带任何负债、抵押、质押、担保、留置以及其他第三方权益,原有负债由产权单位承担。
经评估,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在2022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
本项目以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转让的价格,社会资本中标后,未超过本报告有效期不再对该部分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河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PPP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社会资本采购、PPP项目合同签订、PPP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资产期末交接等事项,确保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本项目的政府监管主体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审计部门、环保部门、监察部门等),与用户监督、利益相关者监督共同构成本项目监管架构。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还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代表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者中期评估。
履约管理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合同控制,即PPP项目合同的执行监管,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履约管理在合同控制中主要体现为履约条款及履约担保,即在PPP项目合同生效后,由项目公司提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可接受格式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等的义务。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应保持保函数额的固定性及保函的有效性。此项目中保函的受益人应为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是政府对其辖区内某些事物的控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项目采购方式的监管;二是项目运营和移交时期的绩效监管(包括质量、价格、服务水平和财务等方面的监管)。
项目采购实施阶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实施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项目运营阶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项目实施主体对PPP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项目移交阶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项目实施主体按合同规定对PPP项目进行整体移交,做好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工作,妥善办理过户及管理权移交手续。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是行业监管主体,河北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政府将协调各行政监管主体的行为,保证监管效率的实现。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局、发改委等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督促社会资本方严格履约,保证PPP项目的全生命期内,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不缺位。在PPP项目合同中建立质量水平与付费支付的联系,规定达到绩效评价指标才能予以支付。并对低于质量标准的行为处以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给予终止PPP项目合同的处罚。
本项目属于公共项目,项目公司应接受公众监督,河北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用户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1此文件已失效,但替代文件尚未发布,因此仍按此文件规定作为参考。
2此文件已失效,但替代文件尚未发布,因此仍按此文件规定作为参考。
3此文件已失效,但替代文件尚未发布,因此仍按此文件规定作为参考。
4最终交易流程以采购部门、国资部门、产权交易中心要求为准。
5最终交易流程以采购部门、国资部门、产权交易中心要求为准。
背景介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以绣花精神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区城管委计划开展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结合我区环卫作业实际,区城管委计划将全部环卫作业内容整合为“道路综合清扫保洁、渣土及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厨余垃圾转运服务”、“垃圾转运站运维服务”、“公厕运维及粪便吸污清运服务”四个模块。与社会资本深入合作,引入其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理念,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实现项目全周期成本控制,更高水准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同时为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计划将环卫车辆设备的产权以及相关场地设施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中标社会资本成立的项目公司。由其在合作期内进行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资产更新、养护维修等,区城管委对其作业情况等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意见采纳反馈情况说明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2022年8月4日至8月11日,《天津市河北区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河北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