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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3-11-22 12:22
来源: 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3-11-22 12:22

关于对《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区残联研究起草了《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按照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11月22日至1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22-26292133

                           河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22日



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新时代新阶段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和《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残联〔202348)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兜牢底线、织密网络、完善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儿童或其父亲(母亲)具有河北区户籍,或者儿童及其父亲(母亲)持有河北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

(四)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接受本细则所列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内容和补助标准

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生的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对个人自费部分提供限额补助。自费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一)医疗手术类:

1.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其中白内障摘除术补助0.5万元/眼,人工晶体植入术补助0.5万元/眼。

3.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开机及术后一年内的调机费用一次性补助1.2万元。

4.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5.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适配吊带、支具、石膏裤费用一次性补助0.15万元。

6.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在手术医院内的术后康复费用补助0.6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1.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4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4万元。

2.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3.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功能康复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0.24万元。

4.河北区7—14岁脑瘫儿童肢体康复救助项目仍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救助补贴标准随市级补贴标准调整。

(三)辅助器具类:

1.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补助1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2.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补助0.4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3.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4.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5.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6.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听力残疾儿童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提供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人,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既往接受过国家和本市各类人工耳蜗项目补助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本救助制度补助。

根据残疾类别和康复需求,残疾儿童可以同时申请多类别的救助内容。

四、确定救助服务机构

区残联会同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保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津残联202143)文件要求调整河北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类定点机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除外),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救助申请及流程

(一)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1.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

2.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为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河北区的居住证、近三年来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 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的14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应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低保家庭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需提供低保证明。

4.四张2寸残疾儿童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5.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救助流程

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街道残联指导申请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经审核后报区残联。

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符合条件的批准盖章。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提交至自主选择的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核实救助内容及残疾儿童身份信息,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按照康复服务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协议等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计划。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将反馈至区残联备案。对于本机构不能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

六、残疾儿童选择定点康复机构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在本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实行京津冀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互认,北京市、河北省认定的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类定点康复机构,视同我市同类别定点机构。申请到其他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须经区残联同意。不得同时选择两个及以上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七、康复机构转换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训练周期内不能转换康复训练机构。每月训练周期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办理完经费结算手续后,可到街道残联重新提出申请。在上一个康复训练机构产生的费用,从年度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额度中减除。

八、定点康复机构职责

定点康复机构应依法依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审定的内容,结合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和家长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支持鼓励对0-3岁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发育迟缓儿童开展早期干预,早期干预应以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和家庭康复指导为重点内容。

定点康复机构应完整规范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记录服务时间、内容、方式、效果等;提供辅助器具类服务的,应如实记录辅助器具类别和型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管理系统,注意保护残疾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九、经费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等报区残联。区残联每季度审核汇总,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向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预收费用。    

十、经费保障

河北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担负,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40%补助。

十一、工作要求

(一)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健全和完善各部门的外部协调机制和内部协作机制,形成区政府主导、区残联负责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关心参与的残疾儿童救助格局。

(二)协同评估,严格管理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津残联202143)文件要求,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工作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三)加强监管,严肃问责。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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