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河北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水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自2022年9月7日至9月16日,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至河北区应急管理局,电子邮箱:hbqyjb@tj.gov.cn
联系人:范栩嘉 联系电话:022-26296282
河北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暴雨、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加强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署,在区委的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各相关地区、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河北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与应对工作;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启动和解除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调整响应级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组织制定河北区气象灾害防御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气指办主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街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和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统筹协调一般、较大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局:承担区气指办日常工作,组织修订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监督、评估全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参与气象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灾情统计,下达区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4)区发改委: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区教育系统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9)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协调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协调国网天津城东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
(10)区住建委: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组织指导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排水设施的抢修。
(11)区城管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区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协助指导受影响区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落实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分别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开展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12)区卫健委:组织开展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3)区人防办:做好人防工程巡视工作,防止人防工程受气象灾害影响造成设施损坏。
(14)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警示信息,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星级酒店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15)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做好市场调控,稳定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
(16)北站办: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北站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因灾滞留旅客及工作人员的疏散及生活保障工作。
(17)意风区管委会、大悲院管委会: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商户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协调做好本地区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因灾滞留游客的疏散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18)区人武部: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公安河北分局维护本区社会治安。
(19)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维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秩序,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犯罪活动。
(20)交管河北支队:负责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交通畅通;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
(21)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22)区融媒体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播发市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3)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的应急处置动员、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工作,街道应设置灾害信息员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辖区内社区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等。
(24)城东供电分公司: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
(25)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保障城市供水,抢修受损供水设施。
(26)市排水三所:负责保障河北区内市属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协调受损排水设施的抢修。
(27)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北河东分公司、中国电信河北分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组织开展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公益性短信息。
2.4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依托市气象局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为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应急专家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5 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点,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各职能部门做好与市气象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发布的对接、转发工作,建立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应急局对接配合市气象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街域基层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危险区域和风险隐患。
3.2 预警信号
3.2.1 预警信号分级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区内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指办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后,及时逐级转发,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区气指办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2)发布途径
增强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区委宣传办、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电视、广播、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组织基层单位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当市气象部门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时,区气指办按程序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转发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与调整信号。
4 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预警准备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和信息传递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应急管理人员,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明确灾害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按照响应等级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启动基层预案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或者分别发布不同预警信号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信号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和市指挥部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区气指办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立刻启动我区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市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我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和市指挥部Ⅱ级应急响应指令,区气指办报请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立刻启动我区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我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区气指办根据市指挥部Ⅲ级应急响应指令,启动我区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协调措施
5.2.1 Ⅰ级响应
(1)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工作指导下,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处置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出各自防御对策,上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提出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
(3)区指挥部协调、组织各类应急队伍,立刻进入待命状态,随时等待区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命令,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各街道向区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区气指办上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3.2 Ⅱ级响应
(1)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3)各街道、企事业单位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各自辖区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各街道向区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区气指办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3.3 Ⅲ级响应
(1)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区气指办召开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区人民政府。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3)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应急响应。事发地居民委员会人员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措施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
5.4 现场处置
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若灾害情况超出区处置能力,及时申请市指挥部支援,待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全力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组织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向邻近区求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 响应升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依据上级升级响应指令,区指挥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对事发地实施增援。
5.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市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降级。区指挥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或气象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结束。Ⅰ级Ⅱ级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Ⅲ级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在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并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评估工作,并上报天津市人民政府。
6.2 救济救灾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健委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积极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区指挥部应适时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至少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实际,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灾害信息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社区灾害信息员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以兼职为主,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专职人员,应在目前1人的基础上设置AB岗。
7.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遇有问题及时排除故障,保证通讯设施完好。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教育局部署各学校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气指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区气指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送市气指办备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领域、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和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也可结合其他综合性应急演练同步开展。
9.2.2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应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气指办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1.2 区气指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有关街道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办函〔2017〕22号)中的《河北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河北区气象灾害评估
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3.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