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 河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河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海山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去天津市河北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河北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