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日前,市环保局发放了《关于做好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办秘[2008]4号),要求各区县环保局将本辖区内已建成排污单位目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与《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以下简称《标准》)进行对照。对于水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各区县环保局要督促其按照《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现状,制定本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治理改造方案,并将治理改造方案报区县环保局备案,其中国控、市控重点水污染源的治理改造方案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排污单位要积极落实人员、资金,确定改造时间并及时实施,确保在2010 年 1 月 1 日前水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请各区县环保局将需要治理的排污单位名单和截至目前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并填写《需治理排污单位名单和治理进度表》(见附件),于5月16日下午17:00之前传真至市环保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tjhbshuichu@163.com。
《需治理排污单位名单和治理进度表》已挂在市环保局OA网“下载专栏”和市环保局外网(网址www.tjhb.gov.cn)“下载栏”,请各区县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需治理排污单位名单和治理进度表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桂玲,吴欢;电话:23051529;传真:2305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