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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点击量:835   2007-12-14   【 】   【打印】   【关闭

 

津环保气[2007]219

 

关于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切实保障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防治成品油在储、运、销过程中产生的油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批复的《第29届奥运会北京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中对我市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必须于200851日前完成汽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治理后要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三项标准要求(以上标准自20078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区县环保局要向辖区内的业主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业主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要求在20085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在接到限期治理通知书一个月内向辖区环保局上报改造治理计划。

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后要将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所属区县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区县环保局提出验收检测申请。

四、本市建成区内加油站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五、各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实行停产整治并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23051546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治理  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10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