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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申报条件(试行)

点击量:778   2007-07-23   【 】   【打印】   【关闭

一、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5、企业对废物实施综合利用;

6、已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80%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

6、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9、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有定期监测数据;

10、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11、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