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申报条件(附件2),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申报附件材料(企业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3份);
(3)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可选报)。
2、市环保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3、对通过审查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天津市环保局将在天津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通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多种形式的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4、对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企业,报请天津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二、表彰与复查
1、天津市环保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2、获得“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资金;
企业可以优先免费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3、天津市环保局每2年对被授予“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天津市环境友好企业”,天津市环保局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停产、破产;
发生违反环保法规行为;
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
申报条件2项(含)以上不再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