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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点击量:791   2007-03-27   【 】   【打印】   【关闭
津环保管[2007]56号 关于改进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滨海分局,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减少环节,方便和服务项目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在环评工作中的法定责任,现就进一步改进我市现行的环评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形式发布。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今后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登记手续。建设单位需要环保部门帮助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审批机关的,环保部门应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申报登记手续。 三、对于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但不作为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需要环保部门帮助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环保部门应提供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