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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量:828   2007-02-05   【 】   【打印】   【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环境标准,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天津市环保局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自通告之日起施行。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天津市环保局网站(www.tjhb.gov.cn)查询。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将适时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发布对标准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