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点击量:757   2005-03-04   【 】   【打印】   【关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7号    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保总局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后发布公告。现将第三十三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或《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并获得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三批)    2.企业名称变更公告    3.发动机型号变更公告    4.生产企业变更公告    5.喷油器型号变更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   发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认监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 附件: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三十三批)目录 轻型汽油车 轻型柴油车 重型柴油车 重型汽油车 重型柴油机 摩托车 农用车 燃气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