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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点击量:708   2005-02-21   【 】   【打印】   【关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3号)的规定,现将200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具体安排通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闭卷笔试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闭卷笔试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闭卷笔试   (四)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报考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各科目考试时间   2005年5月14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5月14日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2005年5月15日 上午9:00-12:0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2005年5月15日 下午14:00-17:00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四、考试地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报考人的分布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并按照就近原则安排报考人的具体考试地点。报考人参加考试的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8日   (二)报名地点:报考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安排的报名点。   报考人可于2005年2月25日后登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网站或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www.china-eia.com)查询具体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报考人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二)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   (三)32mm×22mm(一寸)同底免冠正面近照4张,照片背面签名。   七、考试收费   报考人在报名时交纳考试费。考试费暂按《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55元/人•科、其他科目35元/人•科交纳。报考人在考点凭交费凭证换领发票。   八、其他事宜   (一)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2。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2004年12月31日计。   (三)报考人从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指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以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是指2002年11月至2003年12月31日间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统一编号的证书。   (五)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报考人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如发现伪造材料者,对尚未参加考试者取消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者取消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