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使用冠以国家环境保护局字样印章的通知
点击量:920 2005-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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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据此,原冠有“国家环境保护局”字样的印章随之停止使用。近一段时间发现有一些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双重领导单位对外开展工作时仍在继续使用冠有“国家环境保护局”字样的文头和印章,产生了不良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凡持有冠以“国家环境保护局”字样印章的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印章,予以作废并销毁。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冠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字样印章的,应书面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刻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方可有效。
特此通知。
二[size=3]OO[/size]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