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第七类废物统一规范管理的通知
点击量:986 2004-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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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津环保固[2004]100号[/center]
[left]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管委会、各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目前,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已基本建成,并具备了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入园投资的经营条件。为充分利用再生资源,消除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对进一步加强进口第七类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未办理入园手续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除批准在原场地加工利用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1日前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入园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资格。对已办理入园手续,但场地建设不符合标准、场地还未竣工使用或还未在园区建设场地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园区统一规划和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于2005年6月前竣工投入使用,园区管委会负责验收。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持场地建设验收合格证明申领下年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台帐制度,记录每批入场地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拆解后各种成份的去向等,如实填报《进口废物报告单》。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园区内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基础档案,对出入园区的货物品名、数量、时间、去向等进行登记,并负责核实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填报的《进口废物报告单》。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应持核准后加盖园区管委会公章的《进口废物报告单》和经静海县环保局初审的《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向市环保局申领下一批《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三、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的日常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督,结合园区内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的园区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必须采用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的方式在园区内彻底拆解,禁止平地或简易炉、窑焚烧电线、电缆、电机等,禁止在园区以外的场地拆解。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报静海县环保局依法处理。
四、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在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的,必须采用防治污染措施,做到达标排放。拆解后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由园区管委会设置专门场地进行无害化封存,积存一定量后送天津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静海县政府负责组织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彻底清理园区外不法拆解户,2004年底前园区外拆解户要全部入园区拆解。
六、园区内定点加工利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办理立项批复、注册登记、土地出让等手续时,园区管委会要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
特此通知[/le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