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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对环保执法工作做出重要批示

点击量:621   2006-09-25   【 】   【打印】   【关闭
9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昨日要情》第169期刊登了相龙市长在《关于天津碱厂缓缴排污费的请示》上的批示:“市政府及各部门面向各种经济成份依法行政,务必公平严肃,凡负责税、费、罚款应依法进行。国有企业如有困难,由国资委另行研究解决,否则政府部门难以操作。这一点要向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说清楚,并予理解支持”。 天津碱厂位于塘沽区,是有8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生产设备老化,排污量大。经监察总队稽查,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该单位2005年上半年应缴排污费681万余元,已缴350万元,欠缴331万元。该单位因逾期拒不缴纳欠缴的排污费,被市环保局依法处以欠缴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后又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月31日,质枫副市长在市环保局《环境保护信息》第113期“对×××街道办事处改建燃煤锅炉查处情况的通报”上批示“请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和平区委阅”,在通报中有关“《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10吨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环保法律依据部分做了下划线,并批示“这是法律的要求!”。 和平区某街道办事处与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共同拟将一台1吨燃煤锅炉改建为6吨燃煤锅炉,改建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经现场调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已对该街办事处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但该街道办事处的一名主任拒不配合环保执法,拒绝接收并撕毁了有关法律文书。 市领导的重要批示是对环保执法工作的极大支持,也是对环保工作的鞭策和严格要求,全市环保系统特别是环境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市领导批示,并以此为契机,按照市环保局邢振纲局长提出的感谢市领导的支持,我们一定要更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落实2006年国家和我市环保严查行动方案,进一步严格执法,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依法纠正企业虚报、瞒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