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厅近日制定并开始实施《湖北省县级环保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悉,此举措为全国首创。
湖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介绍道:“出台《办法》,是为了加强环保基层工作,夯实环保工作基础,提升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更好地发挥环保部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干线作用。”
据介绍,湖北省对县级环保部门的目标考核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考核得分排序,确定优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管理:省环保厅目标办专职负责,考核3类内容共150分
《办法》明确了目标考核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为湖北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以下称省环保厅目标办)。省环保厅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向各县(市、区)环保局下达当年度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计分要求,由当年的目标考核方案确定。
依据《办法》,目标考核总分为150分,考核包括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加分项3大类,这三类所占比例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其中,职能目标主要指体现环保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目标,共性目标主要指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的工作目标,奖励加分项主要指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或开展了开创性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或社会关注,产生良好效果或社会影响的工作项目。
检查:自查、抽查与检查相结合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和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目标,应每半年向市(州)环保部门反馈执行情况。
关于目标考核的检查,《办法》规定,采取自查、平时抽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前一年下达的目标考核方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州)环保部门,市(州)环保部门审核后交省环保厅目标办汇总。
省环保厅目标办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的重点目标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或督察,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分依据。次年1月中、下旬,省环保厅目标办在对市(州)环保部门进行目标考核现场检查时,一并抽查其辖区内1~2个县(市、区)环保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办法》要求,湖北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环保局相关工作的督察指导,掌握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每年现场检查考核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省环保厅目标办。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出核查清单;不需现场核查的考核目标,应提交评分建议。
同时,在现场检查时,省环保厅目标办将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湖北省环保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作为省环保厅内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占市(州)目标考核总分的10%
对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环保厅目标办对现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与相关处室(单位)会审,提出汇总意见后,报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定。省环保厅目标办将考核结果向湖北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通报。
依据《办法》规定的优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将颁发合格证;对被评为优胜等次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将予以奖励,并向地方党委、政府予以通报。
《办法》对县级环保部门是否可以获奖做出了一些刚性规定。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因环保工作不力,受到市(州)以上(含市、州)环保部门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发生较大污染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等,县级环保部门将被取消获奖资格。
不仅仅是通报,《办法》还规定,各县(市、区)环保局目标考核成绩,经折算后纳入当地市(州)环保局考核成绩,作为湖北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占市(州)环保局目标考核总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