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点击量:365   2009-12-21   【 】   【打印】   【关闭
【标    题】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发文文号】2006年第4号
【时 效 性】永久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费管理-甲基溴
【题    注】

国家粮食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的公告

2006年第4号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消费行业甲基溴整体淘汰计划》以及《中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实施方案》,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甲基溴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20061231日起,粮食仓储行业任何粮库不得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粮食仓储企业认真执行,切实做好甲基溴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