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核发哈龙(Halons)灭火剂2006年度生产配额和补发2005年度生产配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函[2006]157号
【时 效 性】1年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2006-12-31
【内容分类】生产管理-Halon
【题 注】
关于核发哈龙(Halons)灭火剂2006年度生产配额和补发2005年度生产配额的通知
环函[2006]157号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 [1997]764 号)的规定,我局现核定你公司2006年度哈龙1301灭火剂生产配额为100 吨,其中出口部分不得超过20 吨;补充核定你公司 2005 年度哈龙1301灭火剂出口配额32 吨,并补发第二批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配额许可证见附件。
请你公司严格按核定的生产配额组织生产,配额生产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监督。
附件:1. 2006 年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
2. 2005 年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