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体系

点击量:1093   2009-12-14   【 】   【打印】   【关闭

    中国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领域所实施的政策法规建立在对国际公约所做的承诺基础之上,已形成了一个层次比较清晰的政策法规体系。

    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分别于1991年6月和2003年4月加入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议定书是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国际法,也是国内相关立法的渊源。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ODS淘汰行动所依据的基本的国内法。其中,《大气法》2000年修正案专门针对ODS淘汰问题新增了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新增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这一款原则性的规定为现行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原则性的国内立法支持。

    我国制订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其修订稿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得到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认可的国家行动计划。该方案虽然没有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体现为法律的形式,但是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以及方案本身的承诺效力来看,它在实质上是中国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基本行动纲领,对中国ODS物质淘汰行动作出了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在ODS淘汰行动的整个政策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是制订和实施各行业淘汰计划以及各种相关政策措施的首要依据。

    在《国家方案》之下,分别形成了ODS进出口管理、ODS生产控制、ODS消费控制、ODS监督管理和多边基金赠款管理等政策体系。在蒙特利尔多边基金的支持下,按照行业的划分分别制订了各行业的ODS淘汰计划。并依据各行业计划,分别制订了各行业的具体政策。

    与此同时,以作为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为根本依据,依托既存的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领域政策法规,结合《国家方案》的要求,又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中增加了有关对ODS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对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别要求、在环境标志制度中增加了鼓励ODS替代品或替代产品的生产的内容,增加了对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