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计划
 

2007年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点击量:3373   2007-01-24   【 】   【打印】   【关闭
2007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十一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也是环保系统肩负重托、推动环境保护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一年。天津环保工作要抓住天津发展进入新的上升期的历史机遇,在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为实现新时期环保工作目标,实现天津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及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工作部署,以生态城市建设为主线,完成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削减年度任务,重点抓好五项工作:巩固提高创模成果,严格环境依法行政,深入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2、工作目标是:完成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上年度削减2.1%的年度目标。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全年环境空气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达到81%,各区县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均有所下降并力争全年二级及以上天数均达到8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6%,地表水功能区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各区县在确保出境断面水质不低于入境断面水质的前提下,逐步消灭劣五类水体,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持续改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声级保持在56分贝以下,交通噪声平均声级稳定保持在70分贝以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保科技、法制、宣教和信息的支持保障作用明显增强,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二、重点任务(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全面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3、建立健全生态城市建设工作机制。市及各区县成立生态城市建设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纲要。召开全市生态城市创建动员大会,对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4、促进生态产业建设。推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发展,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结合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建设一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秸秆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 5、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以引滦沿线为重点,清除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直排口;强化景观河道特别是海河水质的监督管理;完成地下水污染调查;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全面推进改燃工作及施工扬尘污染控制;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启动污染源普查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工作。 6、推动生态人居建设。启动生态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环保模范社区创建工作要有新进展。加强环境噪声治理,创建一批“安静居住小区”。推动完成汉沽区和宁河县两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力争通过总局的考核验收。力争再建成2-3个环境优美乡镇。积极推动文明生态村建设。 7、倡导生态文化。加强生态城市建设宣传教育,使全市上下了解生态城市建设的目的、意义、标准、责任义务和措施要求,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二)巩固提高创模成果,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8、不断巩固提高创模成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等重点难点指标,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安静、污染防治等工程,促进尽快解决铬渣治理、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渗滤液达标处理等创模遗留问题,巩固提高创模各项指标。制定并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 9、完成二氧化硫总量削减年度任务。推动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实施,完成陈塘庄热电厂、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大唐盘电公司等电厂共6092吨/时的烟气脱硫项目。启动天津冠达实业总公司、军粮城发电公司、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5200吨/时的烟气脱硫项目。完成2000蒸吨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改造。按计划完成全市建成区内,特别是海河沿线、外环线两侧及重要道路入市口周边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完成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的任务。 10、完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年度任务。全面实施《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天津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制订并争取颁布《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对已运营的12家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水污染源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加大对重点水污染源执法抽查力度,深化水污染状况季报制度;加强对入河、入海排污企业的监控,核定入境、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推进保税区起步区等污水处理厂建设,推动中水回用。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总量2.1%的目标。 11、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会同市监察局对各区县、各责任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和《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指标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责任考核。(三)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滨海新区环境保护新途径 12、建立新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成立由滨海委、各区政府及管委会、环保分局、规划分局主管负责同志组成的滨海新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协调委员会,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滨海新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 13、科学制定滨海新区环保规划。编制完成《天津滨海新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新区经济发展速度、质量、效益与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协调统一的原则,确定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形成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格局。 14、严格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新区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坚决杜绝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企业落户新区。通过较高的环境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 15、加快生态区建设步伐。按照到2010年把滨海新区率先建成生态区的目标,确定滨海新区重点生态保护的区域和功能,加强对湿地、河流和海域及滩涂的环境保护,严格对排海口的监管,建设良好的海陆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塘沽、汉沽、大港生态区建设指标标准,积极推动生态区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16、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编制滨海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滨海新区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和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政策措施。推进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大港石化、汉沽电水盐联产、海河下游现代冶金等四个循环经济示范建设,努力将新区建设成为循环经济示范区。 17、加快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方案》,组建滨海新区环境监测预警中心。积极推进滨海新区各区两个体系能力建设,在达到国家二级监测站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资源,不断提升滨海新区环境监测能力。(四)严格依法行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 18、严格环保执法。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异味、冒黑烟、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工业园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法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依法加强对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贯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19、深化小化工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重点污染区域进行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7片重点污染区域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情况进行检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提高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水平。 20、强化环评管理。推动建立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环评机制,做好规划环评的审查工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和各类保护区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1、严格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监管。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的监督管理,做好对机动车年检线(站)环保检测的委托工作。继续做好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路检和抽检工作,对机动车尾气超标者进行严厉处罚。配合做好北京奥运空气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的回收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2、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继续做好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做好天津市《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核查、发放及监管工作。推动实施“辐射环境安全信誉等级制度”。进一步完善核与辐射应急体系,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指导各区县做好职能划转工作,逐步建立国家、省级、区县级、应用单位四位一体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五)推动循环经济深入开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开展自愿审核。 24、促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深入推动实施天津市《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生态工业园建设。继续推动南开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社区工作和保税区生态工业园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企业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评选市级环境友好企业10家,推荐国家环境友好企业2-3家。 25、推动健全以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为代表的资源高效利用系统。完成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静海子牙环保产业园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根据区域内环境容量及产业特点,鼓励废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积极促进产业链接项目的实施。三、保障措施(一)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26、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强领导集体。开展“基层环保年”活动,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强基层,切实增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能力。按照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比机制。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十一五”人才规划》,落实培训计划,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工作环境,打造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保队伍。进一步推进环保指标纳入区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工作。 27、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突出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审批和现场执法等关键部位,突出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二)全面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28、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天津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监察机构的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加快市和区县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设立专职的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提高应急事故处理能力。完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继续推动天津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研究。在全部国控空气站增加一氧化碳项目的自动监测。(三)积极推动环保科技创新 29、落实《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环保科技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组织制定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一步加强国家恶臭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建成国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积极筹建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中心、水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中心、环境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研究中心。设立环保科技奖励基金,启动环保科技突出贡献奖、环保科学技术奖、环保科技优秀论文奖和首席专家的评选活动。制定《市环保局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市环保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办法》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环保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人员培训。 30、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环保合作,做好环保国际履约工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环保科技创新水平。加强创新型环保科技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四)不断加强环保法制建设 31、加强环保法制教育培训。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对环保执法人员有计划地实施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全面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监督。继续深化全过程执法、全员执法。 32、健全环保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岗位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以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为线索,以执法案卷检查为切入点,以卷查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环境行政执法内部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研究建立环保系统执法绩效考核办法,将群众举报、上级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与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数量、依法处理的质量纳入执法绩效考核。(五)充分发挥环保信息的支持作用 33、全面整合、提升全市环保系统网络资源。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支持环保监控能力建设。保障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加强和升级现有安全体系。(六)发动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 34、广泛开展以巩固创模成果、创建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人与自然和谐规律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利用意识、生态保护和建设意识。继续深化“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系列创建活动。 35、加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监督员作用,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专家咨询等制度,提高社会参与环保的程度。组建市民环保监督网络,提高处理群众信访的工作水平,依法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