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监理总队职责

点击量:1702   2004-07-22   【 】   【打印】   【关闭
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2、拟订和修订本市环境监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 3、依法对全市的单位及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全市环境监理稽查. 5、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6、组织开展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及监管工作. 7、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8、参与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 9、负责对各区、县环境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10、负责全市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环境监理队伍管理. 11、起草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监理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5、持证上岗,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出示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6、在征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不得挪用排污费。 7、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做到: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逐一登记、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执行污染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稽查制度 1、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检查监督的责任。 2、下级环境监理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3、下级环境监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应向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理工作的全面情况。 4、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环境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5、上级环境监理机构对下级环境监理机构中不适宜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可建议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环境监理岗位。 6、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环境监理人员须经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审查同意,下级环境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一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意见。 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报: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三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5、对环境污染的处理,按照《天津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制度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6、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1、环境监理执法服务承诺内容 (1)环境监理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礼貌,并做到持证挂牌上岗。 (2)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访及咨询热情耐心,并及时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 2、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1)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环保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 (2)公开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 (3)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4)为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机密。 3、环境监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循"规范执法,以法服人,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树立形象"的执法行为准则,做到: (1)严格遵守《环境监理人员廉政勤政保证书》内容; (2)执法人员中午回本单位就餐,在工作时间内不准饮酒,违者罚款50元; (3)对被监理单位实施处罚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处罚的程序; (4)征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方针和标准; 4、环境监理执法承诺的监督 (1)设立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在软环境建设中,如企业对我们的服务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向市环境监理总队投诉,投诉者将在两日内得到答复。 (2)实施环境监理稽查制度。设立稽查科,完善环境监理机构的制约机制,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违诺的处理 (1)对投诉电话未及时给予答复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三日内向投诉者反馈。 (2)对区、县违反财政规定,滥收、乱支、挤占和挪用排污费的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3)对区、县环境监理机构不能依法履行环境监理机构职责,并就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部分环境监理权限。 (4)环境监理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方针、标准及征收程序,现场监督检查不利,将由稽查科直接查处,并通报检查结果,情节严重的,将对环境监理人员停职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再允许重新上岗。 (5)对擅自减、免排污费和乱罚款的环境监理人员,建议市环保局将其调离环境监理队伍。 (6)对在执法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按国家环保总局党组纪检组有关规定处理。 廉政执法"五不准"制度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在歌舞餐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以任何明目参与"三陪"等活动。 3、不准利用工作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馈赠的钱、物及有价证券等。 5、不准到基层单位搞营销活动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