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程序

点击量:1789   2004-07-22   【 】   【打印】   【关闭
1.基本程序。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核定→下达《天津市环境保护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收缴排污费→对于不按时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排污费上缴国库。 2.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的,在变更前15天申报;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需提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排放污水量的计算按其上水量的90%计征排污量,个别情况可根据实测计算排污量。 4.排污费的计算。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多的一种计算。噪声征费:(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多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2)昼、夜间一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废渣以重量计算。 5.提高征收标准。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排污费的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6.加倍收费。以下情况实行加倍收费:1979年9月13日以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及挖潜、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项目无特殊原因不治理或未按时完成的;有治理设施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1989年9月26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噪声超标排放的。 7.计征滞纳金。排污单位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应在二十天内缴款,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