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点击量:1484 200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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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二 主题词:环保 监察 通知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