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点击量:1176 2006-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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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严格防治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现将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重申如下:一、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对违反者,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标排放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对违反者,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入,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对违反者,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对违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七、各施工单位应在每个项目工地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并落实各项环保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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