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污染者付出更大代价
点击量:1278 200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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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集团公司总裁谢木喜因对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于近日引咎辞职,此事给各地的企业负责人提了醒:谁制造污染,谁就要付出沉痛代价,这个代价将不单单是经济处罚。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正在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笔者认为,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源于科学技术落后,高耗能“催生”高污染;另一方面则是“人祸”造成的,在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排污相当普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企业不愿意投入巨资安装或更新治污设施,有的嫌环保生产成本太高,有设施不用,跟环保执法人员玩起“捉迷藏”,现场检查时启用一下治污设施,执法人员离开后马上就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水、废气。
对这些没有大局观念、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违法违规企业,控制其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加大惩罚力度,让污染者付出昂贵、惨痛的代价,这种惩罚应包括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川化公司酿成的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百万人饮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环保部门依法能做出的最高罚款只是100万元,由此可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环境执法需要,亟待修订。环境法律的这个“软肋”似乎成了不少企业违法的“护身符”,只要罚款小于治污成本,他们必然丧失环保生产的积极性。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对那些违法企业,只有罚得其倾家荡产,罚得让他们感觉到了“痛”,他们才有可能按照环保要求去组织生产。
谢木喜因污染辞职,这是一种进步。但还不够,对那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酿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和企业“一把手”,岂能引咎辞职了事?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千万不能法外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