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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河北区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7-08 11:21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河北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改革创新、服务基层为主题,以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为导向,以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和规范评价程序为重点,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二、评审政策

  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未涉及到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仍执行人社部(原人事部)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评审时间

  2016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2月31日前结束。

  四、申报数额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申报时请携带本单位结构比例表(加盖公章),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专业技术队伍结构,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不占用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五、申报程序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申报程序,经基层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审核,统一呈报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委托代评介绍信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各专业评委会。

  (二)对在我区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聘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推荐,将申报材料统一呈报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委托代评介绍信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各专业评委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呈报环节中不得由申报人或基层单位直接向评委会报送材料。

  (三)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证书由各评委会负责制证和发放,区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结果的发布,不再办理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证书发放的事宜。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申报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材料。对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各职称评委会收取材料时,将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核查。凡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今年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要求,2016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硬性挂钩,是否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因素,由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自主确定。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有关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公布的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开具委托代评信时间安排

  2016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职称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河北区职称工作办公室开具委托代评信

  时间安排

  序号

  专业

  时间

  1

  正高级经济师

  8月22日——8月29日

  2

  正高级工程师

  9月19日——9月26日

  3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9月21日——9月28日

  4

  高级会计师

  10月10日——10月17日

  5

  党校系列

  10月10日——10月17日

  6

  高校、中专教师系列

  10月18日——10月25日

  7

  正高级会计师

  10月27日——11月3日

  8

  其他系列

  8月29日——9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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